我母亲现在67岁,上周在家里做家庭事务时不小心摔倒,把膝盖骨给摔裂了,现在刚开完刀在医院里躺着。之前单位社区为家庭办了一张医保卡,而我在去年2010年6月时,也为母亲在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一份“福佑老人E电子保险卡”(属个人自投保险),发生时第一时间有向保险公司备案&报案说明。
现在有两张保险卡,我就想问了?
我母亲住院的相关费用&发票,是否可以同时向双方报销相关费用。
即向医保管理中心报销和平安保险公司
还是只是选择其中之一?
希望得到各专家的指点与指导,谢谢~~
“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我们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照80%的比例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这一条款项,我不太明白其中的意思
例如:我投保时意外伤害医疗为5万,在保险期间我发生的意外事故,在医院里冶疗花用了2万元。是如何理赔的?
一 5万*80%=4万元?还是
二 理赔超过5万时,赔受益人只得:2W ? 还是
三 2万*80%=1.6万?
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