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拿出了一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用途为工业,使用权人为A村村委会。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测后,认定住宅楼建设用地确实在该证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但是改变了土地用途,随即填写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郭某拒绝签收。郭某认为,该用地是拆除有合法手续的旧工厂后腾退出来的,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住宅楼安置村民不违法。【分歧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中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但没有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土地使用证上批准的用途是工业,而现在建设的是住宅楼,显然改变了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而且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已经自然灭失,现属于新占地建设,应重新审批。没有重新审批就建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可以责令A村改正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A村所建住宅楼使用权人没有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注销,即使改变了原批准土地用途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土地管理法》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规定了处罚条款,而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条款,故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该案中,A村并没有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故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可责令A村提出申请,由相关科室为其办理变更土地用途。【作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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