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生前已将房子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孙子,爷爷不在了,奶奶有权要回房子吗?

爷爷生前已经将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了孙子,房产证原来是爷爷的名字,属夫妻共有财产。爷爷奶奶一共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爷爷生前一直表态这个房子是留给孙子的,奶奶和两个女儿也都口头同意,但没有做任何公证。现在奶奶或两个女儿如果主张要均分房产,可以吗?

  爷爷生前已将房子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孙子,爷爷不在了,奶奶要回房子有两种情况:
  1、奶奶能举证自己不知情有权要回房子。
  2、奶奶不能举证自己不知情有权要回房子。
  打官司奶奶首先会主张爷爷无权处分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孙子返还房产。她要举证自己不知情,爷爷是无权处分。
  因为爷爷与孙子是买卖关系,只要当初奶奶同意,女儿是无权干涉的。在奶奶同意的前提下,房子过户给孙子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孙子,两个女儿是无权主张自己继承权的。
  只要奶奶不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爷爷是无权处分,房子就是孙子的,奶奶和女儿都无权主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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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9
这个要看这个房子是爷爷的个人财产还是爷爷与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了。
如果是爷爷的个人财产,那么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人为孙子,奶奶无权要回。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爷爷为无权处分,要看孙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来决定房子的所有权归属。
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

爷爷生前已经将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了孙子,房产证原来是爷爷的名字,属夫妻共有财产。爷爷奶奶一共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爷爷生前一直表态这个房子是留给孙子的,奶奶和两个女儿也都口头同意,但没有做任何公证。现在奶奶或两个女儿如果主张要均分房产,可以吗?

追答

从理论上讲,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爷爷把房子卖给孙子,并办理过户手续,奶奶都是同意的。所有权是转移给孙子的,孙子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人。奶奶现在是无权要回的。
但是,实践中,如果起诉打官司,主要是讲证据的。怎么证明奶奶曾经是同意的是关键。

追问

1、奶奶和女儿的确是口头同意的,要不然怎么能完成过户更名手续呢?如果说打起官司,需要讲证据,是不是也应该是主张权利的一方来出示他们不同意爷爷将房子给孙子的证据啊?
2、爷爷在世时处理自己的房产应该是自己的权利吧,两个女儿是无权干涉的,是吗?如果是这样,现在奶奶在世的情况下,两个女儿是根本没有权利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的,对吗?

追答

恩,打官司奶奶首先会主张爷爷无权处分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孙子返还房产。她要举证自己不知情,爷爷是无权处分。
因为爷爷与孙子是买卖关系,只要当初奶奶同意,女儿是无权干涉的。在奶奶同意的前提下,房子过户给孙子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孙子,两个女儿是无权主张自己继承权的。
只要奶奶不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爷爷是无权处分,房子就是孙子的,奶奶和女儿都无权主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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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1-19
如果爷爷生前的房子是在和奶奶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原则上该房产是属于爷爷和奶奶的夫妻工作财产的。按照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之间单独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爷爷买房为征得奶奶的同意,那么,爷爷和孙子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追问

爷爷生前已经将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了孙子,房产证原来是爷爷的名字,属夫妻共有财产。爷爷奶奶一共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爷爷生前一直表态这个房子是留给孙子的,奶奶和两个女儿也都口头同意,但没有做任何公证。现在奶奶或两个女儿如果主张要均分房产,可以吗?

追答

在民事纠纷中,尤其是涉及财产的纠纷,法律上一直都是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爷爷愿意将房子作为遗产送给孙子,那么,在本着兼顾公平的原则之下,孙子有望获得房产的一半。但是,现在奶奶或两个女儿如果主张要均分房产,由于没有公证,拿不出有力证据的话,房产只能按顺序继承的原则来分了。

追问

现在是房产已经在爷爷生前完成过户手续了,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已经是孙子的名字了?那女儿和奶奶还有权利争夺这个房产的部分吗

追答

现在就是看谁能举出更有力的证据了。如果孙子确实能证明爷爷在进行房屋过户之前曾征得了奶奶的同意,那么,孙子和爷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针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如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独断专行。如果孙子没办法举证证明爷爷变卖房产征得了奶奶的同意,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对方同意做出处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奶奶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所以,正要打官司的话,关键在证据。
有个真实的案例给你看:
案例:
陈某(男方)与刘某(女方)为夫妻关系,近年来夫妻关系恶化勉强共同生活。刘某名下有一套2居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此房屋是陈某与刘某结婚以后购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010年4月刘某在没有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与河北省保定市的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没有过户也没有交付使用。在房屋尚未过户的情况下,陈某发现刘某将房屋售予他人事实,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合同,遭到李某的拒绝。后陈某委托本律师将其爱人刘某与买主刘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17条《合同法》51条以及《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以后,双方均未上诉。

第3个回答  2015-07-25
过户后,有没有房产证名字也改了,如果有有遗嘱 或房产证过户,她是没有权利的
第4个回答  2012-01-19
如果你爷爷是瞒着你奶奶,【假卖真送】话!你奶奶完全 能通过法律要回的!

爷爷生前已将房子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孙子,爷爷不在了,奶奶有权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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