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转让合同 第八条里面的(如遇拆迁,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什么意思?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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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转让费不是一次性付清的吗?剩余租期转让费什么意思啊?还有(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请问这个什么意思?
谢谢了,没有分了。真是不好意思

您好!转让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对转让费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平等自由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转让费的数额、处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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