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的仲裁公司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一样,怎么办?

因公司辞退我并不给我发工资,故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那个公司有两个注册公司,两个公司同为一家,办公地点也一样,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一份,忘记是签订的哪个,现在申请仲裁,申请的是另一个没有签合同的一个,对方拿出证据(劳动合同)后我才知道签订的是另一个公司,该怎么做呢?手里有公司给我印的名片,写的是我申请仲裁的那个公司。注: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一个公司,我现在申请仲裁的是另一个公司,但是我实际发生劳动关系的也是另一个公司,也就是我现在申请仲裁的是实际发生劳动关系的那个公司并非签订劳动关系的公司。

1、在劳动仲裁开庭之前,书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修改被申请人;
2、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公司改名的,不需要申请修改,只需要到工商局打印公司变更单即可;
3、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8-28
碰到这种事情没关系的
1、你实际发生劳动关系的是另一个公司,说明你与这个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影响仲裁的。
2、如果可能你尽量提供两个公司之间的关联性的证据,证明其中两个事实是一个公司或其中一个皮包公司
3、如果对方恶意通过这种方式规避自己的责任,只要查证属实,工商局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8-28
没有签订劳动的,满一个月期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为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即你和哪家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为哪家公司提供服务就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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