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扩展资料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的规定: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6、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74小时进行折算。不固定工作时间制的,不超过累计工作时间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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