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3-26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有的人周末双休,有的人周末单休,有的人一个月只休三四天?难道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吗?如果有,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也做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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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0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正常工资每日不超过8小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此每日合计不超过11个小时。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个小时,因为劳动法同时规定每个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即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个小时。并且,《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前7天是否按小时计算工资,这可以协商,只要你愿意、单位愿意即可,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条原文: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12-27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正常工资每日不超过8小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此每日合计不超过11个小时。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个小时,因为劳动法同时规定每个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即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个小时。并且,《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前7天是否按小时计算工资,这可以协商,只要你愿意、单位愿意即可,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条原文: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4个回答 2013-10-22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正常工资每日不超过8小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此每日合计不超过11个小时。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个小时,因为劳动法同时规定每个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即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个小时。并且,《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前7天是否按小时计算工资,这可以协商,只要你愿意、单位愿意即可,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请参见一下《劳动法》的条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