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国家有什么政策

如题所述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财政补贴;二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从2006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年总资金为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州、县(市)财政共计配套2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10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是“互助共济”,即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3号文件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互助共济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然是互助共济,就必须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即解决参合农民患大病以后,急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但考虑到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积极性,也考虑到我州农民就医的实际情况,将合作医疗资金划成两个部分,其中大部分用作住院医疗补偿基金,小部分作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补偿基金,建立家庭门诊账户。参合农民的家庭门诊账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提取6—8元,用于当年家庭成员门诊费用的补偿。以家庭为单位包干使用,用完为止,超支不补。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及到位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首先是农民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入库,进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f-]账户,然后县(市)财政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申请省级财政及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可由农民自缴,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统一缴纳。还可以由社会捐赠。  5、中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农卫发20051319号文件规定,各省市区在确定试点县(市)时,要继续坚持有关试点县(市)的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地方各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县市正式向上级申报时,必须正式书面承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政策
1、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民政部门解决。  2、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优待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计划生育部门解决。  3、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分娩方式,分别给予固定补助。根据各县市制定的方案,平产每例补偿150—25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400—600元。病理产科按住院病人相关规定补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还应享受“降消”项日的贫困救助补助。  4、特殊疾病、慢性病常年门诊治疗的,如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等疾病,可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每年享受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具体病种由县市制定。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1、]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  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县市在制定起付标准时,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有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了上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属正常情况。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
3、合理确定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4、属于“除外责任”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美容、矫形等等。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 1、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对象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卫生室可以逐步进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门诊就医,解决小伤小病治疗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对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凭相关手续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合医管理机构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村卫生室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只报销门诊补助部分。村卫生室不能开展住院业务。  2、建立系统的、完善的报账补偿程序,既要方便参合农民报账,及时得到补偿,又要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安全。  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制定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对报账程序、报账要求、补偿方式等均有明确规定。合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都必须严格遵守。  参合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补偿。一般情况为即生即补,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补偿登记。  住院补偿需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费用数额大小,分层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下的,只需经乡镇合管机构审核,在所在医疗机构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市合管机构审核,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特大疾病,补偿额达到最高限额补偿标准,需进行二次补偿的,要由县市合管机构领导集体研究,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   3、参合农民的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预交自付部分。如某疾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估计总医疗费用应该预交3000元,参合人只需预交1500元,待病人出院结算以后多退少补。需预交的另150O元,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结算以后,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将应该补偿参合人的补偿费,直接拨入医疗机构。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有一整套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包括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或中心)。对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审核、审计等有一套完善的规定、规范、规程。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县办县管、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只需交10元钱,再通过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农民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无疑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但是,它必竞只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形式,参合农民就医还必须自付一部分。只能做到适度的保障。每年度运行完结后,合作医疗总资金必须有适度的结余,结余率在20%左右属于正常现象。下一个运行年,参合农民必须再缴10元钱,各级财政继续按年度进行补助。长此以往,良性循环,每年都有相当部分参合农民享受患病后住院、门诊补偿。  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全部缴费。  6、合作医疗政策导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补偿政策。鼓励参合农民患病以后首先在基层医院就医,基层医院解决不了的问题,再逐级向上级医院转院。如此,一是减轻了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个人医疗费负担。二是促进基层医疗单位规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形成竞争机制,增强整体服务功能。三是节省合作医疗开支。四是由于越是基层医院,参合农民住院自付部分越少,报销补偿比例越高,参合农民得到的实惠越多,合作医疗整体补偿率就越高。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参合人每年只交10元钱,因此,在补偿方面充分体现了互助共济的性质,不可能绝对平均。既是互助共济,意味着参合人今年未享受到补偿,可能明年或届年享受。家庭成员中,可能年轻健康的未享受,而老年人或小孩享受的机会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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