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了4个月,不想干了,也没签订好动合同也保险,临走的时候提前跟他打招呼了,说发了这个月工资我们就不干了家里有事,但是走的那天,我们主任告诉我们 剩下的工资没有了, 我去劳动局监察投诉,得到的结果是,公司不承认我们是她们公司的直系员工,但是劳动局跟他们要的那个工资表上有我们的名字说工资给我们发,我要求他们出示我们发工资时候的签名,劳动局说让我们去仲裁打官司,确定劳动关系,与书面的证明, 我只有上班时候打的那个卡 与一次发工资时候的工资条(只有工资的数目没有名字和公司名字)还有一件他们公司的工作服,不知道算不算。还有我想问,劳动局说;我们不是他们公司的直系员工,但是劳动局哪里有他们给我们发工资的那个表格上有我们的名字 ,这算不算是可以证明我们是他们公司的直系员工,老板应该负这个责任,还有劳动局是不是太草率的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