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了4个月,不想干了,也没签订好动合同也保险,临走的时候提前跟他打招呼了,说发了这个月工资我们就不干了家里有事,但是走的那天,我们主任告诉我们 剩下的工资没有了, 我去劳动局监察投诉,得到的结果是,公司不承认我们是她们公司的直系员工,但是劳动局跟他们要的那个工资表上有我们的名字说工资给我们发,我要求他们出示我们发工资时候的签名,劳动局说让我们去仲裁打官司,确定劳动关系,与书面的证明, 我只有上班时候打的那个卡 与一次发工资时候的工资条(只有工资的数目没有名字和公司名字)还有一件他们公司的工作服,不知道算不算。还有我想问,劳动局说;我们不是他们公司的直系员工,但是劳动局哪里有他们给我们发工资的那个表格上有我们的名字 ,这算不算是可以证明我们是他们公司的直系员工,老板应该负这个责任,还有劳动局是不是太草率的处理这个问题?
劳动局有一个部门叫“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专门负责处理此类投诉,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无故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工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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