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址属于某局家属院,于2011年5月14日由局担保,对此楼进行拆迁,由开发商进行拆迁,拆迁置换协议按当时房价标定(安置补助费每户5000元/年,房屋面积20平米以内1800元/㎡;剩余面积按照2300元/㎡进行调换,并且要求入住。),协签订协议后开发商进行拆除并开始施工建设,自2011年签订协议至2017年期间,开发商进行地基施工后再没有施工,协议内给于的安置费也没按时发放,开发商不知去向,多次找局沟通,未果。2017年10月在没有局和任何单位的通知下,更换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继续施工,至今已盖至七层,现开发商更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为:产权房屋证载面积按1:1.2置换;小房按1:1置换安置楼地下室;小房地窖按2000元/个;房屋置换面积为10㎡以内按3000元/㎡;10-20㎡按3800元/㎡;30-40㎡按4600元/㎡;超出补偿面积30㎡以上按5000元/㎡进行置换,并且不能超过40㎡)。
现在房价已涨,房地产要求按自己订立的标准进行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告知我们之前的协议无效。是否合理?是否还能按之前协议维权?局里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房价上涨,换不换开发商,应该与住户无责任。应该按照之前协议进行安置。
应该是之前的开发商和我签变更协议吗? 没有任何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