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2014-04-01 哈哈冷啊... + 关注献花(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条规定的出台对人民法院执行此类案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查封规定》答记者问中讲到“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贯彻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它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既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讲话阐述了《查封规定》出台的必然性和出台的目的。
追问查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