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婚后买的,房产证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签了卖房合同,合同有效吗?

如题,丈夫在签合同之前给妻子打过电话,但无人接听,中介说没关系回家再告诉她就行了,于是丈夫签了合同;
妻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并向中介提出解除合同,但中介与买方要求丈夫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丈夫认为合同无效拒绝;
合同中约定2011年9月5日之前买房将房款打入房产局账户,但买方也一直未打款,中介及买方也一直没有约卖房去办理资金托管过户等事宜。
现合同到期,中介与买方认定卖方违约,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请问:
1、首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合同有效,买方及中介是否可以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买方未如约打款,中介与买方也一直没约卖方去办理资金托管和过户);
3、中介提出如不支付违约金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请问卖方该如何应对,胜诉的可能大吗?

第1个回答  2011-09-07
你最好去寻求最近律师们的意见,从个人观点来看,这家中介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有欺诈嫌疑,现在要看这房子在买之前是双方共同出资的还是单方出资,具体参加物权法和合同法。追问

出资应该是共同出资,因为是婚后一起存钱买的

第2个回答  2011-09-07
根据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买房,房产证上要是男方的名字!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如果房屋属婚后购买,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房屋出售时,应当夫妻双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对房产的处理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属于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关于代理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规定与上面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第三人必须要有相信丈夫有代理权或者是说是要有相信丈夫售房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理由,如果没有相应的理由,那是不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这种没有经过共有同意的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第4个回答  2011-09-07
这个不是很清楚 太专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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