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可以为依出生获得或者依申请获得。但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在具有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8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9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13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7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0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4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