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可以为依出生获得或者依申请获得。但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在具有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8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9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13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7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0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4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10、11、12、14、15、16条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公民如系外国公民的近亲属,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是中国内地市、县公安局,审批国籍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为此,上述未曾出国的内地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可参照如下方式与途径处理其国籍问题:

当事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如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应向其中国内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县公安局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然后由公安部审批。当事人如系未满18周岁,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当事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证书的同时即丧失中国国籍;

当事人可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规章,以其“退出中国国籍证书”等材料,向该国驻中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申领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当事人作为外籍华人旅居国外的,如有必要,可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请办理“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08
最好去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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