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如果写辞职需提前6个月申请是正规的吗?但劳动法规定是提前1一个月写书面申请

如需离职的话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劳动合同上面写的要提前6个月申请。还有合同上这样写是不是违法的?

  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因此是无效条款。

  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合同,按下面的方法做。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追问

那单位要强制签这样的合同,我不签的话,对我的权益有没有损害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你想辞职就按这条去做就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条法规来看,该公司与你签的提前6个月申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但这条法规因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公司与你签的合同仍然有效。不过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是合法的,也有效。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你还是让你本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一下最好。

第2个回答  2011-08-30
在试用期 离职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转正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保留好通知单位的证据 可以采用EMS的方式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单位即可,到时间走人;
劳动合同约定离职要提前六个月通知单位不合法
第3个回答  2011-08-29
动法规定是提前1一个月写书面申请,如企业坚持要你按“在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写要提前6个月申请”的要求,你可到劳动仲裁咨询处理办法,或打12333咨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