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汉A没有儿子,只有四个女儿,多年后四个女儿都远嫁,只有其中一子女嫁到邻近的村,并且承担抚养老汉A的责任,直至终老。临终前,老汉A遗嘱上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权由其子女履行。
就在老汉A死亡后,村民要求将老汉A的两亩田地充公,拒不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其女管理。
请问其四个女儿是否能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最终使用权应该充公吗?
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忙,非常感谢!
老汉A没有儿子,只有四个女儿,多年后三个女儿都远嫁,不在该大队,只有其中一子女B嫁到邻近的村(同属一个村,只是大队分组不同),并且承担抚养老汉A的责任,直至终老。临终前,老汉A遗嘱上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权由其四个子女履行。
就在老汉A死亡后,村民要求将老汉A的田地充公,拒不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其女管理。
请问其四个女儿是否都能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最终使用权应该充公吗? 老汉A的子女B属于该村集体组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