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继承问题

如果老汉A没有儿子,只有四个女儿,多年后四个女儿都远嫁,只有其中一子女嫁到邻近的村,并且承担抚养老汉A的责任,直至终老。临终前,老汉A遗嘱上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权由其子女履行。
就在老汉A死亡后,村民要求将老汉A的两亩田地充公,拒不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其女管理。
请问其四个女儿是否能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最终使用权应该充公吗?

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忙,非常感谢!
老汉A没有儿子,只有四个女儿,多年后三个女儿都远嫁,不在该大队,只有其中一子女B嫁到邻近的村(同属一个村,只是大队分组不同),并且承担抚养老汉A的责任,直至终老。临终前,老汉A遗嘱上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权由其四个子女履行。
就在老汉A死亡后,村民要求将老汉A的田地充公,拒不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其女管理。
请问其四个女儿是否都能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最终使用权应该充公吗? 老汉A的子女B属于该村集体组织吗?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老汉A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根据其所立遗嘱,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该承包土地必须由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承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7-23
在承包经营有效期内,其子女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村里的充公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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