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在职期间放了一些代销的货物。我的我的工作是确认哪里需要货,然后写个订货单(不需要对方签字)交给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接受订货单,然后公司写个送货单并派人送货签字收货。现在我辞职了,经理说要等代销的货款都收回之后才能给我发工资,可是按照这样的的货物消化速度,我可能要一年或者更久甚至不可能得到我应得的工资。我们经理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做?
我工作的时候没有签订合同,属于劳动法管理得到的范围吗?仲裁要怎么申请?
追答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不是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你的情况当然属于劳动法调整。至于你如何来维权,我觉得最好是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选择企业调解委员会或者当地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为这种途径是可以节省时间的。如果这些你都不想选择,你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像你这样如果工资的数额不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即时不服也不可以起诉,当然了,如果你对仲裁决议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