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个员工的月薪是2000,这个月全勤了,除了周六日休息一共上了23天班。工资计算如下两个:
A:2000/23*23=2000 (一般全勤就是拿到完整工资)
B:2000/21.75*23=2115 (按劳动法那样算似乎又超出了月薪!)
到底是按哪个呢?A的算法违背劳动法吗?
是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分析如下:
1、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扩展资料:
工资结算就是劳资双方根据当地法规或者惯例签订书面的劳资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口头约定,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如一周、一个月、一年等,中国大陆一般是一个月发一次工资)内的劳动成果进行的结算,我国法律规定工资报酬必须给付货币。
简单的说工资结算就是劳资双方约定的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劳动成果量与劳动单价乘积的累加,得出最后一个双方认可的总量,这个总量有的含税,有的不含税。
实质内容
我国在实行商品经济之前的工资,并不怎么在意劳动成果是否合格。但商品竞争经济在我国的高速发展,使资方深刻地认识到:企业的产品只有符合社会大众的需求,企业才能在激烈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因此,资方要求劳方的绩效必须符合自己的规定,对优质的劳动产品成果会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则给予处罚。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此外,由于劳动者需要赡养长辈、养育孩子,因此工资的实质内容包括:劳动者生存及其养老所需要的费用、提高劳动技能的培训费、赡养长辈费、养育孩子费等。
原始记录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应依据有关原始记录进行计算,计算工资的原始记录主要指考勤记录和产量记录。
应付计算
应付工资的计算是工资结算工作的核心,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项目计算对每个职工的应付工资额。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考勤记录登记的职工出勤、缺勤天数和每人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的。一般有月薪制和日薪制两种方式。在月薪制下,不论各月日历天数多少,只要职工出满勤,即可得到相同的标准工资,若遇有缺勤,缺勤工资应从标准工资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计时工资=标准工资-缺勤应扣工资
缺勤应扣工资=事假和旷工天数×日工资率+病假天数×日工资率×扣款百分比
日工资率是职工每日应得平均工资,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
按全年平均每月日历天数30天计算:日工资率=标准工资/30
依照这种方法,厂休日、法定节假日照付工资,如缺勤时间跨越厂休日、法定节假日,视为缺勤,照扣工资。
按全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21.17天计算:日工资率:标准工资/21.17
依照这种方法,厂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付工资,如缺勤时间超过厂休日、法定节假日,不扣工资。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产量记录和计件单价进行计算的。产量包括合格品的数量和料废品数量,料废品是因加工材料的缺陷而导致的废品。
计件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计件工资=(合格品数量+料废品数量)×计件单价
计件工资按计件对象不同分为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集体计件工资以班组为计件对象,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计件工资为小组集体应得工资总额,集体计件工资还应在小组组员之间分配,计算出个人应得工资。
3)加班加点工资、经常性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应按加班时间、工资率及有关规定计算;奖金按企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计算;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计算。
4)职位补助
离职结算
主动辞职,没有其它经济补偿的。除非在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的前提下,并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的什么时候辞职就什么时候结算工资,不过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有一个固定的发工资时间,如果还没到就按公司规定到下个月才可以领取。你可以跟用人单位协商,单位同意就可以领啦。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计算方法
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工资结算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办理工资结算是通过编制“工资结算表”来进行的。工资结算表又称工资表,是按车间、部门编制的,每月一张。在工资结算表中,要根据工资卡、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及代扣款项等资料按人名填列“应付工资”、“代扣款项”、“实发金额”三大部分。
工资结算表一般应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由劳动工资部门存查;一份按第一职工裁成“工资条”,连同工资一起发给职工;一份在发放工资时由职工签章后交财会部门作为工资核算的凭证,并用以代替工资的明细核算。
由于工资结算表是按各个车间、部门分别编制的,因此,只能反映各个车间、部门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情况。工资结算表的格式如下表所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资结算
按A来计算,因为21.75天是属于按年平均计算出来的,具体到某个月份就不太准确了,如果你一直坚持按照A方法来计算工资,应不违反劳动法律,因为某些月份存在工作日不足21.75天的情况。
扩展资料:
制度计薪日计算方法
一、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二、“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制度计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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