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进公司的,按照3月份自然月来算总共有23个工作日,实际工作了13天,公司算钱就按照:基本公司/23*13来算,但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按照21.75天来算的,2012年04月23日离职,公司工资又要按照基本工资/19*实际工作天数来算?向人事讨说法竟被告知劳动法规定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都要按照实际天数算,什么理论,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