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以现金发放,且列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的都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的,按照规定可以扣除一定的额度后并入个人所得税,这个额度由当地税务机关制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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