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加工企业,销项应该填写在应税劳务那栏吧?结果我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填在了销售应应税货物那里了。已经3个月了,我才发现。晕啊,这样是不是后果很严重啊?还能改吗?哪我这个月怎么填呢?
税是没烧交的,可是我好怕啊,跟税务局的联系会被骂的!领导知道了更要骂我的:(我这个月直接填在“应税劳务”那里行吗?还有,应税劳务跟应税货物,缴纳税方面有什么大的区别吗?有没有人犯过我这样白痴的错误呢?
1、如果在申报期内且没有进行”全申报”的话,可以把申报的数据作废,重新进行填报;如果进行了”全申报”则需要到税务局修改数据.
2、如果已过申报期,则不能进行修改了,只有先把税交了,以后月份再来抵扣,申请退税就比较麻烦了,税务局一般都不会办理的。
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分浅绿和米黄两种颜色,浅绿色适用于增值税A类企业,米黄色适用于增值税B类企业。三个附表则统一为白色。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没有认定增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