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由于意外伤亡如何赔偿,事故责任各占多少。

事故现场在工地,工地是一个水库,有甲,乙,丙三人在工地施工,那天甲手头的工作比乙,丙早做完,于是甲和正在施工中的丙谈论谁去做饭的问题,两人交谈完后,最终决定甲去做饭,当乙,丙两人把手头的工作完成后于是就下班去工棚找甲,两人都以为甲去做饭了,到了工棚却没看到甲,于是到处寻找,经过寻找后在水库的坝前坡发现甲的衣服和钱包,手机,还有毛巾沐浴洗发露和一双拖鞋,经过寻找,确定甲在水库应游泳溺水死亡,我们是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不知道占了多少,还有赔偿金额问题也不明确,希望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雇工在非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不承担责任。但从雇佣关系考虑。雇主需要适当补偿。协商不成,让对方家属到法院起诉。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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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纵横法律网 柴海艳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12-16
法律上你们单位应该是没有责任的。道义上可以给适当的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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