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5位董事会成员的观点是对公司法第十二条的曲解,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转变经营投资的决定。首先,董事会未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而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虽然公司有权对各位股东的股金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转投资可能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还可能通过控股造成公司的合并或兼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必然要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并通过,而董事会是无权的。其次,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代表公司行使一定职权。但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擅自进行转投资,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无论是超越职权还是超越代理权,董事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均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董事会成员承担。
追问超越职权?这与董事会的表决权有关系么?
追答答案来自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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