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2006年1月,宋某等20人成立了一家旨在经营房地产的公司,选举朱某等5人为董事会成员。由于达不到预期的经营效益,朱某等5位董事会成员在未经另外15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决定抽出一半资金转向投入经营家用电器。事后,有10名占40%股份的股东反对。问:董事会有权决定转变经营投资吗?

第1个回答  2011-12-07
朱某等5位董事会成员的观点是对公司法第十二条的曲解,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转变经营投资的决定。首先,董事会未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而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虽然公司有权对各位股东的股金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转投资可能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还可能通过控股造成公司的合并或兼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必然要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并通过,而董事会是无权的。其次,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代表公司行使一定职权。但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擅自进行转投资,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无论是超越职权还是超越代理权,董事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均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董事会成员承担。追问

超越职权?这与董事会的表决权有关系么?

追答

答案来自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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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2-10
董事会有权决定转变经营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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