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福利费和招待费在税务上的有关规定。在线等!

请问福利费和招待费税务上的规定是不是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还有什么具体规定,谢谢啦!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具体法规可参考以下网址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5301224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02-08
招待费: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o\超过1500万元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o\
福利费:工资总额的5%
第2个回答  2006-02-08
招待费: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0.5%;超过1500万元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
第3个回答  2006-02-08
业务招待费:
1、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0.5%;超过1500万元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2、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超过500万元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5%
福利费用:
外资企业不计提福利费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年度内发生的福利费用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需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999]709号文件,外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增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内体现,不用做账务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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