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就法律规程程序来看,可以允许法院延长审限,但是前提是法院院长批准。就你叙述的问题来看,应该是没有走正规延长程序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你想投诉什么的,法院可以补充该程序的。
因此,你就只有耐心等或继续催法官两条途径。
追问麻烦再问问如果法院需延长有没有必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