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两条如何定义?

公司开除人的时候都会说什么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比如现在公司下文如下:对某事情执行与费用核报不合格,严重影响省办工作制度,对公司客户及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两条定义有点模糊,求助!

1、劳动法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目前没有实际界定的,一般看各地区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来确定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
7.1【解约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由谁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对其主张由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合理的、基本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的事由及根据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其作出的上述决定具有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法等充分、确切的合法和合理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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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0
首先公司必须在制度中明确

对某事执行不合格,属于严重失职
对费用核报不合格,属于严重失职。

如果,公司不在制度中明确,那么,这种说法就无法成立。

比如,一个公司规定,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超过800元的,就属于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那么当员工发生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就可以依据制度予以处置。不然,就无法处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21
【职工失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由此而产生劳动争议的 由劳动部门认定。
起诉到法院的 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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