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0-22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有如下权利:
1.在案发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对受理机关作出不立案通知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2.对用于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3.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可依司法机关安排,对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辩论。4.对正在犯罪或通缉犯或越狱犯、正被追捕的人有权扭送。5.对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不服的,有权申诉。对不起诉的,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责任(即“公诉转自诉”)。6.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对于公诉案件,对被告人立案、起诉、定罪、量刑的结果,被害人完全有权申诉,甚至自诉。那种认为被害人无权参与公诉案的看法是错误的。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