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09年7月份到09年12月份是在大连缴交的医保,之后因为工作的关系,10年1月份开始在新公司上班,可是新公司从10年2月份到8月份在武汉给我们交的医保,这1月份的医保还能补交吗?若补交的话谁来给补交啊?恳请了解这方面的经验人士给予帮助,本人万分感激!
补充:我是2010年的1月1日入职的,新公司从10年2月份到8月份在武汉给我们交了医保后,从10年9月份开始又把武汉的给停了,在大连重新给我们交的医保直到现在,所以大连这边的医保我们还用不了,中间段了一月份的,而且武汉那边连在当地的8个月的社保和医保缴交证明都不能给开,本人很是郁闷!先谢谢以下热心人士的回答啊
可以补交。医保中断,连续3个月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医保待遇。
但可划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9%补缴的)。您若须补缴,按政策是以今年的基数标准补缴前几年中断的社保和医保费用。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