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2010年4月为我办理并交纳五险一金,直到今年6月就停止为我缴纳,而我一直在单位上班到8月底, 劳动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这种情况下我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因为我对这条的理解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的未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是指从未缴纳,还是指漏缴呢? 因为 我现在单位的这种情况是漏缴五险一金,所以我希望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请高手为我解答.谢谢
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指出解除合同时的若干问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我问了我们财务,他说6月份不小心给我做了减员,也就是说那时候其他人都有缴只有我一个人没缴,这算是故意不缴吗? 还有,因为那个财务已经辞职了,所以公司不同意为我补缴,而是叫我找原来那个财务要,对此我很不满,所以8月底我没跟公司打过招呼就走人了,然后开始准备劳动仲裁到现在已经过去将近3个月了。请问我8月底的离职符合规定吗?因为我怕到时候他们说我是自动离职的。 希望 你能帮助我 谢谢
追答可以的!
不过,以后再离职,还是书面提出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