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在拍卖法院执行资产时经常遇到。首先,要查明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资产保全之前还是保全之后,如果是保全之后签订,该租赁合同在强制执行时自动失效,承租人应无条件腾空房屋。
若租赁合同系保全之前所签,不论承租方是否已交足整个租赁期的租金,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效力,承租方可继续使用到租赁期结束。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租人已交足整个租赁期的租金(但如果是长期租约,这种情况虽少,但的确存在,我拍卖法院资产十五年,只遇到过一次一家著名量贩式KTV一次交足十年租金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承租人按年度交纳租金,这种情况一般买受人继承该租赁合同的权利及义务。但无论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法院在进行评估时对租赁情况作为瑕疵来确定标的保留价,另外在委托拍卖时作为标的瑕疵予以说明。
追问钱是先支付了,而原房主没能力偿还,就写了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上没写明租赁款多少)法院公告时没有,委托拍卖时也没提到。租户拒搬,原房主不见,法院就让等着。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