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试用期辞职违约金的问题

对象:我是今年6月份毕业于上海某高校的学生。

背景:毕业之后到上海某中外合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试用期半年。
在此之前,由于工作需要,由单位出资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外语培训(注意是公司内部培训且是工作需要)并签了培训协议,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是两年,违约金若干。由于目前培训结束刚刚进入试用期,可是试用了两个月以后发现工作性质和自己的性格反差太大,于是决定辞职。

矛盾纠纷:公司认为我签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为公司工作到两年,而我则认为我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参见附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公司要求赔偿培训协议中所签定的违约金,我不服,于是打电话向上海市劳动仲裁热线(021-12333)咨询了相关问题,热线小姐告诉我按照上海的地方法规,是要支付违约金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出在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对试用期也一定要赔偿违约金做出明文规定,而根据国家劳动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明文规定,试用期违约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相关条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地方法规):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说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部明文规定了。那么到底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要服从国家的规定呢?还是国家的规定在上海不适用了?
另外仲裁热线会不会也有失误的时候(因为在网上搜到的案例中还没有任何一个试用期需要赔偿的)?那么我到底要不要赔偿违约金?公司以劳动仲裁热线中所说的要赔偿为理由向我索取违约金,我真的就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求各位朋友给出答案,万分感谢!!
我想补充两点,
一是我是在签劳动合同之前,三方协议之后和公司签的培训协议,这在《劳动部……复函》中,是算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的呢?还是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呢?
二是我打了仲裁热线后,得到的答案是在上海用的是上海的法规。那么这个热线是不是也会有误导的时候?或者说热线小姐并不知道国家还有《劳动部……复函》这一条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这是最要命的。

再补充想问一下keithhu,“如果还没办理社保手续就根本不用管单位”具体是什么意思呢?公司还没有给我办社保手续的,说我资料不足让我今天去派出所开户口转移证明的。这个东西有什么影响吗?莫非可以以此为据?或者以此要挟公司?

看了你的经历,给你几个建议:
1.先不要管什么违约金的事情,提出辞职;
2.公司不会不让你辞职的,这个是劳动法规定;
3.如果公司扣押了你的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转下第5条;
4.如果公司不扣你的工资,那么此时着急的应该是公司,那么怎么说也应由公司申请仲裁;
5.因为你说热线小姐不知道这个文件,这很正常,因为它并不是法律条文或者法规,只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劳动部每年发布的文件有几百条,不可能要求每个接电话的小姐都熟背这些条文。所以只要记住该文件的年份及其编号,在仲裁时是可以用的;
6.在培训协议本身上也是有问题的,既然是在劳动合同之前签订的,那么公司在给你培训的时候算不算你是员工?如果算的话就应该支付工资,而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它会付你工资吗?如果不算的话那么对员工进行培训这一项不成立。即,这是一份失效的培训协议;
7.如果培训协议有效,而又设置了试用期,那么可以向公司提出以下交涉:由于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员工工资,所以在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之前公司对你进行了培训,那么公司并不会辞退你,这样一来,如果你辞退又要支付违约金,那么这个试用期的意义何在?凭什么工资要低于正式员工的工资呢?
8.如果以上方法均不成功,那么你大可一走了之,因为你是自由人,公司是固定的,它不会费那么大力气去为了这点培训费去大动干戈地打官司,但是你可能要付出的代价就是诚信丧失,在同行业中很难生存下去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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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9-08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说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部明文规定了。那么到底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要服从国家的规定呢?还是国家的规定在上海不适用了?
:肯定应该依法行事,可提出辞职,无违约金。热线解答者可能并不是专业人士。
另外仲裁热线会不会也有失误的时候(因为在网上搜到的案例中还没有任何一个试用期需要赔偿的)?那么我到底要不要赔偿违约金?公司以劳动仲裁热线中所说的要赔偿为理由向我索取违约金,我真的就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为准,不能以热线为准,无违约。

一是我是在签劳动合同之前,三方协议之后和公司签的培训协议,这在《劳动部……复函》中,是算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的呢?还是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呢?
:不是培训。如果培训应该是在其他机构的培训,并且应该付出实际的费用,对此单位应该有举证责任。
二是我打了仲裁热线后,得到的答案是在上海用的是上海的法规。那么这个热线是不是也会有误导的时候?或者说热线小姐并不知道国家还有《劳动部……复函》这一条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如果什么都懂,可能就不做热线工作了。
如果对此协商不成,或是单位不为你转移档案,不补缴社保,可申请劳动仲裁-诉讼。
第2个回答  2007-09-04
培训了多久,培训期也是试用期内的。如果过了试用期,就要给付违约金。未过的话,你可以这样认为:《培训协议》是依附劳动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现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情况,解除了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失去了依附的对象,故其应当失效。
你这个问题搞不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先仲裁,不服再起诉。
劳动诉讼我记得是50元诉讼费的,不用怕!
一、我主张是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主要是指通过猎头公司招用人才,公司支付了价款,才能叫出资招用。
二、劳动仲裁热线的接听人员不一定是仲裁员,一切以仲裁结果为准。
第3个回答  2007-09-08
首先你的劳动合同签的就有问题。国家规定合同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你工作三年,试用期都已经是半年了,这种情况下怎么还能签呢?
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有区别。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就是说合同是合同,培训协议是培训协议。也可以将培训协议作为另一个“小合同”。作为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一般公司都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你们公司走了法律的一个空子,就是这份培训协议。一般这些培训的规章都应该写在劳动合同里的。正常情况下确实如你所说,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可以不用缴纳任何违约金。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将公司培训内容以及培训费用作个估量提供给劳动仲裁公司也应提供培训发生费用的发票。
很多法规都有地方政策。根据地方不同,有些政策就会有相应的调整。并不是你所说的“国家的规定在上海不适用了?”
楼上所说的社保手续,应该是所说的“五险一金”,这些在你辞职的时候,如果没有公司的证明,自己不能随意转走。
你有利地方有:一、劳动合同试用期限过长。二、培训协议在试用期期间签订。
加油吧,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要申请劳动仲裁,和公司是商量不通的。由于地方不一样。我想能帮你的也只有这么多了。
下次签合同一定要看明白了再签啊~~
第4个回答  2007-09-03
其实你已经非常清楚了.不用交违约金的.不用担心.如果公司以扣押工资\档案等方式来要你交违约金,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胜诉是没有问题的.
第5个回答  2007-09-14
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方的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合同。你即使在上面签了字,也毫不妨碍你随时解除它。劳动法是有意向劳动者倾斜的。所谓的培训协议是基于劳动合同而生效的,而你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你当然不需要去遵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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