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我是今年6月份毕业于上海某高校的学生。
背景:毕业之后到上海某中外合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试用期半年。
在此之前,由于工作需要,由单位出资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外语培训(注意是公司内部培训且是工作需要)并签了培训协议,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是两年,违约金若干。由于目前培训结束刚刚进入试用期,可是试用了两个月以后发现工作性质和自己的性格反差太大,于是决定辞职。
矛盾纠纷:公司认为我签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为公司工作到两年,而我则认为我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参见附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公司要求赔偿培训协议中所签定的违约金,我不服,于是打电话向上海市劳动仲裁热线(021-12333)咨询了相关问题,热线小姐告诉我按照上海的地方法规,是要支付违约金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出在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对试用期也一定要赔偿违约金做出明文规定,而根据国家劳动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明文规定,试用期违约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相关条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地方法规):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说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部明文规定了。那么到底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要服从国家的规定呢?还是国家的规定在上海不适用了?
另外仲裁热线会不会也有失误的时候(因为在网上搜到的案例中还没有任何一个试用期需要赔偿的)?那么我到底要不要赔偿违约金?公司以劳动仲裁热线中所说的要赔偿为理由向我索取违约金,我真的就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求各位朋友给出答案,万分感谢!!
我想补充两点,
一是我是在签劳动合同之前,三方协议之后和公司签的培训协议,这在《劳动部……复函》中,是算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的呢?还是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呢?
二是我打了仲裁热线后,得到的答案是在上海用的是上海的法规。那么这个热线是不是也会有误导的时候?或者说热线小姐并不知道国家还有《劳动部……复函》这一条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这是最要命的。
再补充想问一下keithhu,“如果还没办理社保手续就根本不用管单位”具体是什么意思呢?公司还没有给我办社保手续的,说我资料不足让我今天去派出所开户口转移证明的。这个东西有什么影响吗?莫非可以以此为据?或者以此要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