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不是医院决定的。比如你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生病住院,需要4个月的时间,那么根据这个规定,你的医疗期是3个月,在这个医疗期内,你是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追问如果我的医疗期是三个月,我已经休了一个半月, 上了两个月,又休了两个半月,一共是四个月,之后就能康复了,那我在这四个月里受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