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就可以不开庭审理了吗?

法官将预先制作的送庭审笔录送到看守所给被告签字,一个星期后,发判决书。这也算开庭吗?程序合法吗?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需要开庭审理,若描述属实不开庭是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

根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第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第六条,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简易程序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10
简易程序也需要开庭,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认罪,认罪的表现就是对起诉书和证据没有异议,所以庭审过程比较简易,公诉人也不出庭,由于没有了控辩双方飞法庭辩论和对证据的质疑等,简易程序的庭审过程相对普通程序要快的多。 你所说的预先制作的庭审笔录,是理解角度不同。庭审笔录有相当部分是公式似的程序内容,为了庭审的顺利,有书记员会将程序的条框整理好,开庭的时候添加需要补充的部分,另一方面减少了开庭的时间,被告人阅读完或者由审判员宣读之后,被告人没有异议,签字按手印即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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