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能帮忙找关于“在支部选举中,候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作为候选人”的相关党纪规定。我是广东的

如题所述

近年来,我县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职工无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抢生超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基层组织对党员干部超生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包庇袒护,或者不按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群众意见很大,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在农村的贯彻落实。根据最近省委强调党员、干部违反规定超生的,一律要处理,一律不能担任领导干部,也不能当村干部的指示和闽纪发[2000]3号《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处理意见》精神,结合杭委[1988]第11号、杭政[1991]068号、杭政[1993]105号文件精神,教育党员、干部、职工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做好党员、干部、职工(含农村党员、合同干部、招聘干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下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清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本着坚决执行基本国策和对党员、干部、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不隐瞒,不包庇,切实反映真实情况,同时对清理出来而没有处理到位的,必须在5月30日前处理到位。

二、       对1988年6月1日以后超生的,凡是未受处理,处理不到位或处罚限制期未过的(其中计划外生育第三胎或三胎以上的,不论是否过了处罚限制期),均不得提拔担任各级机关及其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含非领导职务),不得担任村(居)委会干部,也不得担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现在上述岗位的,必须调整。计划外生育的,原则上不得入党,计划外生育多胎的,一律不得入党。各乡镇在今年村级班子换届选举中,对村两委干部的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本文规定,若有意包庇袒护,一经查实要追究乡镇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       对1991年7月19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公布实施以后计划外生育(含医学上认为无法人流引产而生、非法抱养、拾养、送养,下同)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处理要从严。在此之前计划外生育已按当时规定处理到位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应按照原有规定处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查出时的规定处理,隐瞒后自报的按自报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1995年7月25日省纪委等五家制定的《关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兑现奖惩的意见》出台以后计划外生育的个人,在处罚限制期间(提前或违反间隔生育的处罚期为二年,超 生一个孩子的处罚期从处理之日起七年),不能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已经选上的建议依法予以罢免。

五、       共产党员、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计划生育部门可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反馈给县、乡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六、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党员、干部、职工和农村村民凡违反规定超生者,均不得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含非领导职务),不得担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村级计生管理员、中心户长和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也不得担任村(居)两委成员。是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七、       查处党员、干部和职工计划外生育案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生政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前应征求同级计生部门的意见。对隐瞒不报,顶着不办,或者在查清违法违纪事实,认定应给予违反计生政策者党纪、政纪处分而在三个月之内处理不到位,又不向提出处理建议的同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说明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八、       计生部门在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超计划生育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利用职便或工作上的便利,为计划外生育提供虚假证明或与他人串通共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纪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给予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九、       为保证查处党员、干部和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案件工作的落实,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均要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计生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向群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一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备案。

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委、各单位收到本意见后,应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村两委干部认真地学习,并对88年6月1日以来违反计生政策的对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照处理标准,处理不到位的,及时补处理到位,实事求是地填好党员干部违反计生政策追踪调查表,于5月30日前寄县计生局。县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计生局将在6月上旬对各乡镇、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     处罚依据:

1、《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2、闽委办发[1995]15号文件;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4、杭委[1998] 11号、杭政[1991]68号、杭政[1993]105号。

二、       处罚标准:

1、88年6月1日至91年1月12日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干部职工,单职工的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双职工的女方行政开除留用二年,男方行政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还要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88年6月1日起,计划外生育第三胎的不论单职工、双职工一律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同时开除党籍。

2、88年6月1日至91年1月12日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的农村村民按杭委[1998]11号文件征收社会抚育费1000元,超生二个孩子的征收社会抚育费2000元。

3、91年1月12日以后计划外超生的干部、职工一律开除公职,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91年1月12日以后计划外超生的村干部,按《省计生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是党员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97年2月27日以后计划外超生的干部、职工一律开除党籍,农村党员视其情节、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     对村两委干部候选人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具体标准

1、83年1月1日以后计划外生育第4胎的无论是否过了处罚期不能当作村干部候选人。

2、88年6月1日后计划外生育第三胎,无论是否过了处罚期,均不能当村干部候选人。

3、88年6月1日后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到位且满7周年。方可作为村干部候选人。处罚期不满7周年的,不能作为村干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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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3
根据共产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者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但是不能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追问

那如果被选举为支委,是不是可以当选。然后等纪委立案,查实之后按情节给予处分,最后再开除呢?

追答

可以。

第2个回答  2012-03-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作为候选人,应当具备必要的基本的条件:
第3个回答  2012-03-21
你的问题在全国多数省份中,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没有提到不可以作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在少数省份明确不得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如在黑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你可根据自己所在的省份,查看本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或者查看本省的选举方案(通知)。

在对候选人有限定条件的省份,只是限定了候选人资格,没有不可以当选的"硬性"规定,这一点你必须深入研究,好多政策性的问题网上屏蔽了,广东省有规定,有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所担任职务自动终止.详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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