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犯过抢劫,判了8个月,哪时候我还是未成年人,不是在监狱坐牢,在看守所蹲了8个月,出来到现在已经超过了5年了,我现在已经24岁了,请问一下,坐过牢的人在5年内没有犯事是不是自动销案的,就是哪案底到现在还有没有的?会不会消案底的?急需要知道,拜托资深人士能够告诉我一下,十分感谢。。。。
没有5年自动销案的说法,看守所蹲8个月达不到犯罪前科的条件,也就是没有案底。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扩展资料:
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该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促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在其未成年时犯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年后再犯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能适用刑诉法第79条第2款关于“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存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以前的犯罪前科应予以封存,不再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使用,即没有逮捕的必要。笔者认为,被封存的犯罪前科仍可作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犯罪前科封存不等于前科消灭。我国实行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而非前科消灭制度。被封存后的犯罪记录只是限制对外公开,其依然客观存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只是为了消除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影响,以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所以,立法初衷并不包含“被封存后的前科材料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
被封存的犯罪前科并非绝对不可以查询。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所针对的是社会一般单位和公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然可以进行查询和使用。
刑诉法第79条第2款未对“未成年人曾经故意犯罪”这一情形作出例外规定,故不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作为解决上述争议问题的依据使用于法无据。
综上,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可以作为评判其社会危险性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前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被封存的犯罪前科可作证据使用
坐过牢的人在5年内没有犯事是不是自动销案的
我国法律上没有自动销案之说,你问题的实质应该是累犯和前科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的,属于累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那么,按照你说的情况,当年你犯法时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大可放心是不会有案底的,也就是所谓前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过...
坐过牢的人在5年内没有犯事是不是自动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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