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应届毕业生,前段时间刚刚通过一个公司面试。他给了我一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附加条款。其内容包括报道时间,报道后需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以及已与公司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被录用学生如单方违约,需赔偿违约金。以及出现几种情况后告知公司方可免除违约责任等。。。。
由于通知我面试通过的那天,我没有携带三方协议去。所以当时没有签三方。只是签了这个附属条款。回家后和爸爸妈妈商量觉得这个公司并不是一个可以让我更好发展的地方。所以还在考虑去不去。
如果我不去了,这样算违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