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作为商标的条件是什么啊?

我不知道啊
希望有心人能够帮帮忙啊

第1个回答  2007-11-21
1、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2、具有特殊性质的服务性质商标,例如网站、杂志等。
3、具有地方性,政府性质的商标,例如国有企业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1
  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受商标法的约束。法律只禁止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这些地名一般只能说明生产产品的地方,而不能区别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因而不具有商标的区别功能。
  (二)如果申请人的住所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该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会在该地名上获得排他权,这种排他权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正常使用。
  (三)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不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区划的地名或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说该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
  商标法禁止上述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也做了例外的规定,即: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长乐”,该名称还具有“长久快乐”之意;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三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一)报刊、杂志商标:例:《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二)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3、航空公司:例: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如“库尔勒”香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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