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法律分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劳动者请病假用人单位已经批准,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批准医疗期,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如果公司不发病假工资,劳动者可带好证明去当地社保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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