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4-30
一、不是双倍计算,而是“加倍”计算(此处的“加倍”不应理解为“二倍”或“双倍”,因为“加倍”在此作副词用,表示“程度比原来多”的意思)。第一位回答者的理解有误: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举例来讲,具体在实践中计算方式如下: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5%×60+10000×0.0175%×60=405元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0000×0.05%×183=915元。
综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