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纳1071.93元/月和1786.55元/月。
年中结算前,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减少时,应当同时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确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并应当对当年参保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和预交社会保险费的差额,予以补(退)收。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含公布当月),办理参保职工减少的,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和年中结算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征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暂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即有上月缴费基数的,暂按照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
2、无上月缴费基数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未如实申报的,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