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家便利店工作,2月15日递交了辞职信,理由是工作时间太长,到了3月17日,他们还没放我走,说要23号才可以放人。18日下班后我跟经理进行了交涉,他说是30天可以放走,但天数是从辞职信递交到人事部才开始算的,而我的辞职信还在他手里。他还说如果我做到23号的话,他到时可以放我走,否则,我这段时间的工资会没有,而且会进入他们公司的黑名单,而他们的黑名单是会跟其它零售企业分享的。。。我没有听从他的“建议”,因为我实在讨厌他们的所作所为,何况我有很重要的事情需要立即去做。今天我也没上班了,当然,我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我已经交了辞职信,但我有一份他们的班表(照片),用手机拍下来的,能看到我被安排一个星期上班60小时左右(应该超出劳动法规定时间了吧?)
我比较关心我的工资是不是会如他所说的被扣掉,当然我更关心会不会进了黑名单。我该怎么办?
建议中肯的话,本人会额外加分!
加班工资是有的,但那么长的工作时间,我认为不是用钱就可以补偿的。我所在的是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进去之前面试的人跟我说会三班倒,进去后才发觉他们说的三班倒不是8小时,反正最长我试过14小时了。手机拍的照片是可以看清楚的,虽然是打印版的班表,但上面还是有店经理的笔迹的,如果真的要作为证据,清晰度还是够的。当然,我不想弄得太僵,这样对谁都没好处。反正他们给我应得的工资,不对我做出所谓的惩罚我就很满意了。
是的,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的第31天可以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后走人。
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信〔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