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递交辞职信一个月之后就可以走了吗?

我之前在一家便利店工作,2月15日递交了辞职信,理由是工作时间太长,到了3月17日,他们还没放我走,说要23号才可以放人。18日下班后我跟经理进行了交涉,他说是30天可以放走,但天数是从辞职信递交到人事部才开始算的,而我的辞职信还在他手里。他还说如果我做到23号的话,他到时可以放我走,否则,我这段时间的工资会没有,而且会进入他们公司的黑名单,而他们的黑名单是会跟其它零售企业分享的。。。我没有听从他的“建议”,因为我实在讨厌他们的所作所为,何况我有很重要的事情需要立即去做。今天我也没上班了,当然,我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我已经交了辞职信,但我有一份他们的班表(照片),用手机拍下来的,能看到我被安排一个星期上班60小时左右(应该超出劳动法规定时间了吧?)
我比较关心我的工资是不是会如他所说的被扣掉,当然我更关心会不会进了黑名单。我该怎么办?
建议中肯的话,本人会额外加分!
加班工资是有的,但那么长的工作时间,我认为不是用钱就可以补偿的。我所在的是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进去之前面试的人跟我说会三班倒,进去后才发觉他们说的三班倒不是8小时,反正最长我试过14小时了。手机拍的照片是可以看清楚的,虽然是打印版的班表,但上面还是有店经理的笔迹的,如果真的要作为证据,清晰度还是够的。当然,我不想弄得太僵,这样对谁都没好处。反正他们给我应得的工资,不对我做出所谓的惩罚我就很满意了。

      是的,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的第31天可以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后走人。

       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信〔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3-20
建议楼主补充一下:
你的劳动合同、你的企业性质、……

尽可能多的信息是最好的。

我就是某市劳动局长的儿子,我高中毕业时还帮我们同学追讨过工资呢,我清楚劳动局的流程:
我不同意楼上要你申请仲裁的做法,因为仲裁是要收费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你们单位。同时,注意一点,保留所有对你有利的证据。还有,你最好不要简单用手机拍照,作为一个在律师事务所的TEMPLAR,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那个效力问题很值得商榷的,而且清晰度什么的都可能被对方抗辩。

还有所谓黑名单,不用担心的,他要真敢加进去,你就起诉他们,还可以要求赔偿一大笔呢。因为是他们的过错和责任,你把老板炒了,老板还把你拉黑名单,这什么道理嘛?!

脑子里面要有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因为是非黑白不是你想怎样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怎样的。关键在于,你是否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你怎么维护的方法!

牢记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3-19
首先,就辞职的问题得看你有没有缔结劳动合同。如果缔结劳动合同则如果无合法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得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你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这个也很重要)的规定。具体法规我就不复制了。

其次,强制加班肯定是违法的,如果证明属实可构成上面所说的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这样就不必担心扣掉工资。他们所说的黑名单没有合法依据。

最后,我的建议是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施压,让他们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应费用(如加班费等,另外,如果他们超过法定期限未和你订立劳动合同会被处以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如果仍协商无果,则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走到这一步的话建议请律师。至于你所说的证据,我没有看到,不好评判,建议让律师处理。
第3个回答  2008-03-19
找个报社去暴光吧,让记者来干涉这样的事情就很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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