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有“房产归女方,男方不再负给子女抚养费”双方已签字,民政局盖了章。

由于房子还贷已超过女方经济能力,可否通过法律要求男方给子女抚养费?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首先说一点,女方自己没有起诉权,因为当时分割财产协议中,女方应当预料判断到这种情况,在不能证明离婚协议明显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此种案件的。因为女当时已经通过协议来确定了双方的具体抚养费用的承担,男方以放弃房产的代价,已经视同履行了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法律条文为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孩子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追加抚养费用。
但是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共同法定义务,父母一般情况下都要承担相同或者接近的抚养责任。也就是说当女方要求男方突破当时的协议限制(因为协议已经有冲抵抚养费的内容,视同男方支付了抚养费用)增加抚养费用的时候,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孩子的生活条件发生了变化,却是需要增加支出,法律才会保护此种权利。
以房贷超出能力这种理由起诉要求增加的,恐怕不会得到支持。

三,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如果却是无能力抚养孩子,可能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0-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协议离婚1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2】如果离婚协议在1年内,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离婚协议,要求男方给子女抚养费。
【3】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就是经过协议或者判决离婚,女方也可以主张向男方再增加要子女抚养费的。
所以女方起诉向男方要子女抚养费,合情合理又合法。
第2个回答  2012-10-20
可以主张 男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个回答  2012-10-20
这不是过家家,是你签字承认,你们双方协议的结果。没有办法改变这个事实。
第4个回答  2012-10-20
有效,按照协议处理。
第5个回答  2012-10-20
让孩子起诉他父亲。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