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的离婚法律 夫妻财产的问题.

我这里有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请熟悉菲律宾法律的高手帮忙解答一下 ..送全部分

如果两个菲律宾人结婚十年以上了.如果男方因为有外遇了.

女方查到后而且有证据要求起诉离婚..这个时候男方的财产和小孩是否全部无偿判给女方???

请知道的高手一定帮忙.
我知道菲律宾法律禁止离婚...那如果就这个问题打官司呢?结果可能会有哪些?

官司不会受理,所以物财产分配一说。
如果双方一人有其它国籍的话,可在其第三国籍处进行起述,如果被受理的话,也不存在小孩和财产全部判给女方之说!

如果其中一人有别国国籍的话:

离婚的可能:1、有无证实婚姻无法存续的事实 2、有无证实导致婚姻无法存续的责任方式男方 3、财产分配,按国际婚姻法缔约,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分配,婚后财产可平均分配,如果男方是过错方及小孩抚养方可酌情多分点。。

小孩的抚养权:谁能证实小孩以后和谁在一起生活更幸福点,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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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都没有他国国籍,可以再取得他国国籍后进行以上处理。

补充:你的问题补充很无聊的说,你这个官司不可能受理,不存在什么结果,就像打胎一样,在他们眼里就是觉得不符合他们的生活规律,属于不正常思维的人!

不过法律容许偷人,而且光明正大的偷~~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一、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和抚养纠纷
(一)、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二)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2个回答  2008-03-11
菲律宾法律禁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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