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本人以前因借款打过几次交道,故而认识。2014年5月15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未通知本担保人的情况下,达成一笔10万元借款协议,并成功借款。10几天后。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借款5万元。此时债务人提出此次借款必需由担保人签字方可再借,于是债务人找到我,我抹不开面子,在5月15日10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又在这次5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债务人成功借到5万元。这样前后15万我都成了担保人。问题一:实事是第一笔10万我并不清楚,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达成。而担保签字是在随后补签的,这十万我能免责吗?问题二:第二笔的5万我有什么办法可以免责?问题三:债务人欺骗我说用于生意周转,但后来方知使用与赌博。我作为担保人能起诉债务人诈骗吗?证据补充:暂无。
可以联合起诉,形成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