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问题

我朋友和她处好多年了,感情很好,但最近因为婚前买房问题,闹些小矛盾。有些问题需要大家帮忙解释一下。婚前男方贷款买房付首付,且不同意以后房产证上追加女方名字,尚未登记,婚后,男方用他公积金还贷款,女方无公积金,但婚后肯定参与吃住行花销等一系列花费,如不留有相关证据,假如以后俩人离婚,房产等财产怎么分割?法盲,网上看了好多,没有跟这情况完全一样的,所以不清楚,帮朋友也帮我解除一些顾虑,虽然没有分了,还是谢谢大家无私帮助!!!
“我朋友和她对象处好多年了”,丢俩字呵呵。女方家人顾虑比较大,她倒无所谓,但是夹在中间不好受,所以她最近比较发愁,谢谢大家帮助。

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交按揭,也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顺祝幸福!追问

那像我说的,生活中不可能保存生活花销依据,俩人如没有协议,还贷部分还是男方公积金还的,如果男方不给予人道主义补偿的话,离婚时法院也会强制一方对另一方给药补偿么?还是就拎包走人了?

追答

这是法律规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补偿规定,只要在离婚时您依法提出补偿要求,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给予您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2个回答  2012-03-30
婚前首付属于男方个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3个回答  201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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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03-29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如果他们离婚,房产属于男方所有,但男方需要给付女方婚后还贷款部分的一半及婚后还贷款部分相对应房屋升值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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