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1、应从03年参加工作起补偿。08年前适应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单位应支付你(工作9年多)9.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8年前没签劳动合同,如果没缴社保,可主张单位为你补缴社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