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我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补偿?

我10年5月20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其三年,截止2013年5月20日到期,近期单位因为效益或者其他方面的风险,要单方终止合同,让我与社会上外包中介公司签订剩下的合约 如果员工不愿意的,给了2个选择,一:休息待岗,享受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只缴纳基本社会保障,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直至合同结束,二:自己主动离职。当时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都没选,与单位僵持到现在,今天领导通知我,说单位现在要终止与我的合同,次日把所有离职手续都办好,并口头承诺给予我2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的补偿,请问是否合理?现为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我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补偿?

公司的做法不违法,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谢谢您以上的回答,但是还有一个方面有疑问,单位今天才跟我说终止劳动合同,叫我明天手续全部办妥离职手续,上缴工号牌工装之类的一些物品,太突然了,时间上是否不符合正常操作?是否也会涉及到另外的赔偿?

追答

需要提前30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公司已经答应给您2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的补偿,如果在办理离职时给您,您就息事宁人,为了一个月的工资,您可以申请仲裁 具体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追问

刚刚又接触了一个概念,叫做双倍补偿金,是否适用于本人的情况(在单位即将满2年)?是否意味着单位最低给予不低于4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在提前通知这个日期的不合理上,是否可以要求总共给予5个月工资的补偿?

追答

协商不成 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前提 是您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看不懂 委托当地律师办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2-21
律师解答:
你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47条的规定,你应当获得双倍补偿金,即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照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自己结合你的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一下。
有疑问请追问!

附法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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