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一是消灭剥削。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曾经宣告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可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现象,要求从理论上予以解释。目前学术界关于剥削问题展开的讨论主要围绕着对剥削的不同定义、判别剥削的标准、中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现象以及如何评价等问题展开。
一、对剥削定义的不同看法
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其定义是:“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一些学者认为这个定义有缺陷,涵盖面太狭窄,没有把流通领域的剥削包括进去。胡培兆教授在1998年第1期《中国经济问题》上发表“剥削简论”一文,认为剥削的定义应补正为:“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他们对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这样就把剥削的外延扩大到商业、金融领域了。另一些学者如王明华、孙建中在2000年第5期《求是学刊)上发表题为“论剥削范畴”的文章则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剥削的定义把剥削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相联系,没能把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法律上没有所有权而凭借对生产资料、流通资料的经营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现象和剥削行为包括进去,是属于狭义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据此他们提出广义上剥削应定义为:“经济领域中一切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用暴力的或非暴力的、强制的或非强制的、经济的或行政的、公开的或隐蔽的侵占劳动者物质利益的行为。”还有一些学者如吴光斌在2002年第1期《经济体制改革》上发表题为“论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一文则把广义剥削进一步概括为超经济剥削,认为这种超经济剥削是由于权力、体制、政策引起的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
二、关于判别剥削标准的分歧
按传统的观点人们习惯于将下面三条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
(1)将获得收入的主体作为判别一笔收人是否属于剥削所得的标准。例如人们习惯于将资本家、地主的收入作为剥削所得;
(2)将是否有资本带来的所得作为判别的标准,习惯于将通过资本运营或经营获得的收入作为剥削所得;
(3)将是否雇用工人作为判别是否有剥削的标准。当前学术界对剥削的判别标准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将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否参与收益分配作为是否存在剥削的标准。有些学者认为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全部价值是工人创造的,资本家不劳动,他们的厂房、机器、原材料等资本也不会劳动,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不劳而获,当然是剥削。所以,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不能参与收益分配的,假如参与了分配,所得收入就是剥削收入。二是将劳动者收益权有没有受到伤害作为有没有剥削的标准。有学者认为上面这种划分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他们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是千真万确的,但资本、厂房等客体要素参加了价值的创造,对价值的创造是有贡献的,所以资本等要素应该参与价值分享。他们认为从生产力方面看,资本和人力都是生产要素,只要各要素在收益分配中公平合理、各得其所,特别是劳动收益权受到尊重时,就不存在剥削问题,相反,劳动收益权没有受到尊重时,才存在剥削问题。胡培兆在1999年第5期《经济科学)上发表题为“重实际讲实效”的文章,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上的剥削是存在的,就是私有资本和土地超过合理收益分割职工的劳动收益。这个超过合理度侵权所得的价值部分,是剥削收入”。“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要看职工劳动收益权有没有受到侵害。侵害了就有剥削,侵害程度越高,剥削程度越高。”苏东斌教授在2002年第2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上发表题为“要素所有权”的文章,认为在现实经济的运行中,资本应该获得不低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否则资本所有者便失去投资的必要和动力,资本收益是天然合理的。所以,“剥削就只能限定在资本所有者所获得的超出资本收益和经营收益以外的超经济的那部分”。三是以行为的合法与否作为判断剥削是否存在的标准。石康在1999年第8期<经济学动态》上发表题为“判别剥削标准刍议”一文中认为:“区分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不应是收入所得的主体是什么人、是否拥有资产、是否雇用了工人,而应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收入,应通过对收入主体获得收入的行为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属于剥削。而对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获得收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就不是剥削,非法行为就是剥削。”
三、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的不同看法
当前由于区分剥削的标准不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存在以下不同的认识。
(一)剥削存在论。段忠桥教授在2001年第6期《学术界》上发表的“论恩格斯的剥削的历史正当性观点”一文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在我国已基本形成,并将存在相当长的时期。只要勇于面对现实,我们就应当承认,在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剥削,,即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问题。韩康在2002年第2期(新视野》上发表“用实践和科学态度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劳、资之间的矛盾,也仍然会有一些企业存在剩余价值剥削的现象。假如企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数量,低到不能足以补偿劳动者的劳动力耗费——体力和脑力的耗费的程度,就不能否定是属于剩余价值剥削的行为。”吴光炳认为:“伴随着改革开放中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剥削关系不仅没有消灭反而有扩大的趋势。”“从现实角度来分析中国现阶段存在的剥削,既表现为因生产资料私有权引起的纯经济剥削,又表现为因权利、体制和政策引发的超经济剥削。”
(二)无剥削论。与持剥削存在论学者相反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整体上是不存在剥削的。逢锦聚教授在2002年第 1期《南开学报》上发表的“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和剥削阶级问题的认识”一文中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代表全体人民以税收的形式集中部分剩余价值,其用途一方面是维持国家上层建筑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用于经济建设、公益支出和改善人民生活,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不存在剥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他认为改革开放20年来,确实有一部分人收入更快地增长,率先富裕起来了,但他们的收入途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合法合理的,是我们政策所允许和鼓励的,他们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特殊利益的阶级。
(三)当前不强调“剥削论”也不宣扬“无剥削论”。针对目前关于剥削问题的争论,另一些学者认为“剥削论”和“无剥削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没有好处。为此提出当前不强调“剥削论”也不宣扬“无剥削论”。卫兴华教授在2002年1月28日的《中国改革报》上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出发,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正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为此,在一般情况下,理论与宣传工作可不张扬私营企业剩余价值剥削问题。只要合法经营,只要承认其资本或生产资料所有权,他们就应得到合理的回报。但如果理论和宣传工作突出宣扬“生产要素价值论”和“无剥削论”,否定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则会产生深远的严重的政治上自我否定的消极后果。
四、关于如何评价中国现阶段的剥削问题的不同看法
(一)生产力作用论。吴光炳教授认为,面对中国现存的剥削问题持绝对否定和绝对肯定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基本态度应该是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的生产力的标准,克服从道德角度来看待剥削的反面认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判定剥削功过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无论哪种社会的剥削,在它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反映,并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就是先进的,就有存在的合理性。”王明华、孙建中也认为评判剥削的功过,大的原则是看其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或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在剥削促进生产力发展时,要肯定其合理性,采取历史容忍的态度,这时与道义是相矛盾的。在剥削阻碍生产力发展时,要否定其合理性,采取历史的淘汰的态度,这时与道义又是一致的。”按生产力标准衡量,他们认为以政治和经济权力为基础的超经济剥削应予以坚决的制止、革除。有些学者认为剥削是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生产的发展,有了剩余产品以后产生的,它也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而消亡。它的存在有历史的必然性,它存在的必然性只能用经济的原因去说明,不能以感情上的好恶来评判它。段忠桥教授认为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剥削在一定历史阶段存在是历史的必然。它是生产力有一定的发展但又没达到很高程度的必然存在,是对历史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力量,因此,它的存在有其正当性。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哪种剥削制度当它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就是先进的制度,当它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时就是没落的制度,就失去历史的合理性。按这个观点‘在现阶段剥削的存在是历史的必然,虽然不合情但却是合理的。不应以道德标准衡量,而应以经济标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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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作用论。王大超教授在2001年第10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上发表“关于剥削理论和剥削行为实践作用的再思考”一文认为,剥削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有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剥削是社会财富积累、资本积累的动力,剥削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剥削是阶级产生、阶级对立和阶级冲突的根源,它对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阻碍、破坏作用。他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突出作用体现在它促进资本积累的规模和速度的加快发展。我国国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都是在资本的不断积累中实现的。假如没有剥削机制的存在,人们就不会有如此强烈的财富积累、资本积累的欲望,就不会体现出私营经济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和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表现出的如此重要的现实作用。另一方面剥削也会使剥削者所得到的与被剥削者所得到的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距问题将日益突出。
(三)代价论。段忠桥教授认为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只能以一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剥削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劳动产品的占有,因而只会有利于剥削者的发展而不会有利于被剥削者的发展。而且,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在什么时候,剥削者总是少数,而被剥削者则是绝大多数人。剥削是历史发展的杠杆,是社会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还有一些学者也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必然使狭义剥削在社会主义社会得以延续发展。它是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必要代价。董德刚教授在2002年第2期《前线)发表“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一文中认为,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是存在剥削的,它是社会主义发展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同时它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允许它的存在和发展。假如我们不允许这些剥削现象的存在,那么外国资本和私营企业所带来的好处,也将会失去。我们将会重新回到“经济发展缓慢的普遍贫穷的状态”。允许剥削的存在可以说是发展经济必须付出的代价。
五、对当前有关剥削问题讨论的几点看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大体上有四种标准,即政治标准、法律标准、道德标准、经济标准,比较而言,经济标准更值得肯定,但目前的讨论未能对经济标准从本质上加以理解和阐释,原因在于对基本的概念、基本的理论没有形成共识,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讨论中对剥削范围的界定过宽,剥削概念从形式上看是个政治概念,实际上是个经济范畴。对剥削应该在经济学范围内给以界定,而不应以政治的、伦理的标准加以界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存在有其经济必然性,我们不能从政治上、道义上谴责它排斥它。必须肯定在我国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下剥削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同时也是客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决定了“发展是硬道理”,当务之急是要寻找—种最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分配方式,造就一种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环境。对此我们应该再次明确,判断一切是非得失的根
本标准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2、有些学者担忧,允许剥削的存在必然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按马克思的观点,剥削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其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存在在一定范围不会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恰恰相反,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规律的客观表现,剥削行为与利益分享并存的局面,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的积累,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试图否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现象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对社会主义一般规律的理论阐释的。
3、讨论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没有说透。流行的说法是,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是两回事,价值论与财富论应该分开,创造价值的只有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是因为它对使用价值做出了贡献,或是因为在价值创造中起了帮助作用。这种说法旨在同时坚持劳动价值论和要素收入论,但是理由没找对,给人以牵强附会、答非所问、张冠李戴之感,其中的关键问题是,非价值创造者(使用价值创造者)能成为价值的分享者吗?当然可以说各种要素共同创造了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又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此各要素也就间接地成了价值创造者,理所当然地可以分享价值,但这样一来,不就又陷入要素收入论了吗?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就顾不了要素收入论,坚持了要素收入论就顾不了劳动价值论,真是按下葫芦又起瓢,左右为难!要素要分配的到底是什么?要素分配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应得到深入探讨。
参考资料:http://www.bjpopss.gov.cn/bjpopss/swgh/swgh20020819.htm.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