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与08年1月1日施行,其中有一条规定,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在离司后两年内可以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按照现在许多集团公司的经营模式,母公司下属有好几家子公司甚至是几十家子公司,而各公司之间的业务有完全不同,有的是房地产的,有的是纺织的,有的是化工的,如果职工在房地产公司干了一年,第二年被调往经营化工的子公司,第三年又被调往经营纺织的子公司,按规定需要签定三份劳动合同,那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算?都属于一家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调动也要支付吗?若不支付,职工又可以去相关行业兼职,实在是很矛盾,请哪位高手指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