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问题:

逾期承诺是否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本材公司
某建筑公司需购买建筑木材,于zO00年9月6日向某本材公司发函询是否有口径为⒛厘米以上的原本出售,若有,购买1000立方米,售价?正常邮递情况下,本材公司于9月8日收到此函,并复函称:售价1000元,1000立方米共|计100万元。但鉴于市场价格波动,此报价7天内有效。该复函8日所写,9日才寄出,11日到达建筑公司。该公司看了报价后,于14目向本材公司发函表示接受报价,并汇款100万元。此函于9月“日到达木材公司适逢该日该型号原木调价为每立方米1100元。木材公司认为7天有效期已过,原报价已失效,遂发函眚知已调价格,请再补差价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建筑公司俗称:其是在报价有效期内发出订单的,双方合同关系以有效成立,我方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每立方米1000元履行。现木材公司出尔反尔,涨价悔约行为是对我方利益的侵害。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木材公司之间的原木买卖合同,并要求木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木材公司辩称:其于9月9日基础报价单是要约,该要约的承诺期限应从信件载明的日期9月8日起计算。建筑公司的承诺于9月16日才送达本材公司,比规定期限晚了一天,应视为逾期承诺。建筑公司无权要求木材公司按9月8日价格出售。故请求法院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争议焦点:承诺是否逾期?超过承诺期限是否有效?
点击法条:《合同法》第16、⒛、⒛、⒛、z9条的规定
法院如何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本案中,建筑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的条件以及具体的特殊情况,木材公司已经就该逾期的承诺发函明确,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因此,建筑公司的承诺没有生效,合同没有成立。木材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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